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仲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48号
  • 案件名称

    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仲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仲凯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48号原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5NRTKK49,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那赖村坡满屯,法定代表人:林伟强,该公司经理。被告黄仲凯,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彩丽,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仲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那坡县桂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