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祥英、马吉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7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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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7086号案件名称
何祥英、马吉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祥英;马吉怀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7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祥英,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吉怀,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腾,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系被上诉人之子。上诉人何祥英因与被上诉人马吉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祥英上诉请求:1、撤销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起火原因不明,原审认定系上诉人原因造成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租住的被上诉人房屋于2021年2月18日起火,经盐山县消防大队处理做出冀盐消火字(2021)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起火原因的报告,原审便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系上诉人造成的,系认定事实错误。2、对于鉴定报告我方不予认可。鉴定报告中所鉴定损坏物品在起火前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已经没有价值可言,鉴定报告仍按新物品计算价值,对于上诉人系不公平的,并且房屋已经没有鉴定报告中所述的价值可言,所以,我方对于鉴定报告不予认可。3、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财物。房屋起火后,上诉人的所有物品都在房屋内,被上诉人便将上诉人财物锁到屋内,被上诉人现在将大门焊死,上诉人无法取出自己的物品。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撤销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马吉怀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一项不能成立,火灾事故鉴定由盐山县消防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能认定起火原因。现在的状况是五间房全部烧了,只有架子了。关于鉴定报告,鉴定是经过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是公平公正的。一审上诉人也没有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鉴定符合法定程序。关于上诉状第三条,我方并未拿上诉人的东西,不存在返还。马吉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3月22日,原告马吉怀自张振田处购买了位于盐山县间。2020年7月22日,经圣达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何祥英租赁原告以上房屋,并原告妻子孟桂珍与被告何祥英签订圣达地产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一年,其中房屋室内设施清单中写明屋内有双人床一张、沙发5张、一张方桌、2个立柜。2021年2年18日,该被告租赁房屋发生火灾,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冀盐消火认字[2021]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2月18日7时11分,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盐山县马吉怀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马吉怀民房东数共三间烧毁,室内物品全部烧毁,无人员伤亡。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5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东数第一间房屋内,起火点为东数第一间屋内北侧佛龛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照明线路故障、天气原因、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佛龛处经过的电线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线束绝缘皮及桌布等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后该房屋又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3日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再次发生火灾并由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其中2021年4月13日火灾将东数第四、第五间房屋烧毁。2021年7月5日,原告马吉怀房屋修复以及屋内财产损失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原告房屋维修费以及屋内财产损失共计87964元,原告马吉怀为此支出评估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马吉怀将自己所有的盐山县间及院落出租给上诉人何祥英,上诉人何祥英在使用该租赁房屋过程中,未尽到妥善注意义务,致使被上诉人马吉怀所有的房屋五间以及室内家具被烧毁,对该原告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何祥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吉怀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房屋维修及家具损失87964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90964元。原告马吉怀要求被告何祥英承担其房屋贬值损失,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何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吉怀财产损失共计90964元;二、驳回原告马吉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马吉怀负担1149元,由被告何祥英负担1771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马吉怀将自己所有的盐山县间及院落出租给上诉人何祥英,上诉人何祥英在使用该租赁房屋过程中,未尽到妥善注意义务,致使被上诉人马吉怀所有的房屋五间及室内家具被烧毁。盐山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载明了起火原因,上诉人何祥英应当赔偿被上诉人马吉怀的损失。被上诉人马吉怀房屋修复以及屋内财产损失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上诉人何祥英虽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证据,故该评估报告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何祥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上诉人何祥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位海珍审 判 员 葛淑红审 判 员 高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悦书 记 员 王 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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