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金甫、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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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80号案件名称
姜金甫、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姜金甫;刘晓兵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姜金甫,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姜金甫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晓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金甫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晓兵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晓兵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刘晓兵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晓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金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姜金甫与刘晓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金甫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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