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15号
  • 案件名称

    王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法定代表人:郑武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瑞,女,生于1984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7708.5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江淮牌陕CXXX**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暂未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被执行人再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案款7708.53元,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7708.5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