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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魁、蒋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3执1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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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执15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小魁、蒋利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滁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小魁;蒋利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3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魁,男,1953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蒋利,男,1974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魁与被执行人蒋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蒋利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利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利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已轮候查封其名下不动产和车辆,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搬离滁州市花园东路1086号厂房并将占用租用房屋及附属场地腾空并返还给申请人李小魁并,但未能履行全部案款。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夏 靖审判员  孙小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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