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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林、刘红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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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60号
  • 案件名称

    刘贵林、刘红彦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贵林;刘红彦;高红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林,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刘红彦,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高红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刘贵林与刘红彦、高红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延川县大禹街道刘家湾行政村高速公路安置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2号楼4单元201室楼房二套均系被执行人刘红彦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红彦名下延川县大禹街道刘家湾行政村高速公路安置小区1号楼3单元601室、2号楼4单元201室楼房二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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