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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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320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320号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彭昌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伶俐,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75号。法定代表人:邹义祥。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雨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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