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活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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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00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活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活龙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活龙村村民委员会。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京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申请执行人曾经申请执行,京兆村合并到活龙村。2021年7月6日,铜川市耀州区向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7746.3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活龙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107746.3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作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7746.3元,承担利息15000元,执行费22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一次性了解。本院划拨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活龙村村民委员会125038.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每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恢2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党军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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