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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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陈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负责人庄国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杰,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辽0203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杰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208号5层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丁孝飞执 行 员 刘丹丹执 行 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宗兴书 记 员 王铁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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