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军、马晓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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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491号案件名称
靳军、马晓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靳军;马晓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靳军。被执行人:马晓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军与被执行人马晓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2021)吉0422执4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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