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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红与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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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20162号
  • 案件名称

    张正红与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正红;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0162号 原告:张正红,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QKUQ8B。法定代表人:曾强。原告张正红与被告重庆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静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梅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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