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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忠、罗宏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恢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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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24号
  • 案件名称

    郝志忠、罗宏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郝志忠;罗宏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724号   罗宏林、郝某某:罗宏林与郝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履行案款14000元,剩余案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在首次执行中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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