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忠、罗宏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恢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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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24号案件名称
郝志忠、罗宏林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志忠;罗宏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724号 罗宏林、郝某某:罗宏林与郝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履行案款14000元,剩余案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在首次执行中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郝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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