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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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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利国、康喜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利国;康喜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国,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龙凤,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被执行人:康喜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国与被执行人康喜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喜奎名下有房产,位于东宁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喜奎名下的位于东宁市房屋,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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