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耀荣、马桂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2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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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2民初3110号案件名称
马耀荣、马桂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耀荣;马桂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2民初3110号原告:马耀荣,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军(系马耀荣长子),住银川市。 被告:马桂英,女,1950年11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原告马耀荣与被告马桂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马耀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耀荣负担。 审判员 戴亚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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