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丽民与刘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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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604号案件名称
苏丽民与刘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苏丽民;刘喜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04号原告:苏丽民,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山,吉林市船营区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喜和,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苏丽民与被告刘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苏丽民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丽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4.00元,由苏丽民负担。 审判员张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晓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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