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茂、张团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07号案件名称
刘廷茂、张团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廷茂;张团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07号张团利:你与申请执行人刘廷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廷茂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358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 下一篇 魏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17号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