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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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奎榜,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73821D,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高步沿97号。法定代表人:吕师河。被执行人:吕师河,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奎榜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赔偿王奎榜财产损失513255元、其他损失17558元,合计530813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款支付方式: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王奎榜265406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尾款265407元。(款项直接支付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账号:1556××××0001)。二、若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未按约履行,王奎榜有权就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未履行款项及逾期利息(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4150元,由王奎榜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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