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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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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奎榜;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3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奎榜,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2573821D,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高步沿97号。法定代表人:吕师河。被执行人:吕师河,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奎榜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赔偿王奎榜财产损失513255元、其他损失17558元,合计530813元,以了结本案纠纷。该款支付方式: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王奎榜265406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尾款265407元。(款项直接支付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招商银行无锡新区支行,账号:1556××××0001)。二、若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未按约履行,王奎榜有权就无锡市楚鼎商贸有限公司、吕师河未履行款项及逾期利息(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应付款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4150元,由王奎榜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8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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