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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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59号案件名称
郑安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安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59号案件移送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安君,男性,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坊镇。本院在执行郑安君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已上交国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03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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