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二牛、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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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630号案件名称
文二牛、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二牛;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一号官邸。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乐,男,系该联社赤水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文二牛,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赤水行政村二组。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二牛归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75元及执行费332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文二牛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文二牛名下的银行存款7857元,扣收本案执行费332元,余款752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文二牛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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