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新瑞、李芝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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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568号案件名称
崔新瑞、李芝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新瑞;李芝强;李芝强;崔新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5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住所地:定边县。负责人陈东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芝强,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崔新瑞,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芝强、崔新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李芝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8145.7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申请执行人享有对被执行人李芝强名下的位于定边县XX镇XX村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XXX号)拍卖所得款的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李芝强承担案件受理费3483元、公告费560元;4.被执行人崔新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崔新瑞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3.经反馈,被执行人李芝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控及处置。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芝强、崔新瑞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芝强、崔新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芝强、崔新瑞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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