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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文波、全椒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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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韦文波、全椒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韦文波;全椒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6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全椒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文波,男,1989年0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韦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60元。执行中,经调查,本案为审判庭移交的收取保全费用案件,经审判庭核实被执行人已向原告支付保全费360元,无须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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