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清、文家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22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22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海清、文家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海清;文家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海清,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堂市乡。被执行人文家根,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清与被执行人文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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