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15号

由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9/8 0:00:00在陕西省宁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15号
  • 案件名称

    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15号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494R2U。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龙安村四组。法定代表人:严强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仁,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N41J7L。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华府小区。法定代表人:高清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茂旭,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清志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爵华,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强县汉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江油市赐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妍审 判 员  董 洪人民陪审员  党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惠丽君书 记 员  杨熙芸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