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莉、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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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295号案件名称
张文莉、刘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文莉;刘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莉,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被执行人:刘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莉与被执行人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涉及被执行人刘毅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9,276.19元可供执行,依法冻结、扣划后,按债权比例进行案款分配,本案分得11,431.84元,(2021)川0180执恢786号案申请执行人陈刚分得33,872.11元,(2021)川0180执1910号案申请执行人袁宁分得13,972.2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5,568.16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13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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