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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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206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PY25C25,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石祥凤,总经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4315K,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高亚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连仲字第0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在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案应指定由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房宝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连仲字第0122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倪梦祥书 记 员 顾津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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