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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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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811号
  • 案件名称

    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811号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静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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