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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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811号案件名称
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811号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静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超级猩选(郑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大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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