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启浩、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赣0729民督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督51号案件名称
叶启浩、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叶启浩;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赣0729民督51号申请人:叶启浩,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30号19栋2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老车站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叶启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聚贤庄的经营者,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聚贤庄物品转让协议》,约定:聚贤庄全部物品一次性转让给被申请人,经第三方评估价为120,736元,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转让价为120,000元,申请人提供物品第三方评估报告、开具物品转让收据、经被申请人书面签收确认物品清单后支付转让款50,000元,余款70,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签订转让协议后,申请人移交了聚贤庄全部物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50,000元。剩余转让款70,000元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支付给申请人,后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聚贤庄物品转让协议》及物品清单,要求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聚贤庄物品转让款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能依约支付转让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叶启浩支付转让款70,000元。申请费516元,由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赣0729民督51号申请人:叶启浩,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30号19栋2单元3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老车站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叶启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聚贤庄的经营者,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聚贤庄物品转让协议》,约定:聚贤庄全部物品一次性转让给被申请人,经第三方评估价为120,736元,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转让价为120,000元,申请人提供物品第三方评估报告、开具物品转让收据、经被申请人书面签收确认物品清单后支付转让款50,000元,余款70,000元在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签订转让协议后,申请人移交了聚贤庄全部物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50,000元。剩余转让款70,000元到期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支付给申请人,后经申请人催收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聚贤庄物品转让协议》及物品清单,要求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人聚贤庄物品转让款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能依约支付转让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叶启浩支付转让款70,000元。申请费516元,由被申请人全南县发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立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59号 下一篇 蔡丽军、董德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65号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