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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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59号案件名称
赵立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立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59号被执行人:赵立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安宁区,农民。被执行人赵立明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陕03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赵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二三年十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赵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48346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三、黑色oppoA8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留作案证。判决生效后,赵立明未按期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正在华山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赵立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缴纳罚金30000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赵立明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开办公司信息,经委托被执行人赵立明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赵立明在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开户记录,现被执行人赵立明正在陕西华山监狱服刑,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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