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40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4001号案件名称
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华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4001号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汪莉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卫,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2,700元,由原告上海扬必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麟夫法官助理 汤安捷书 记 员 汤安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波、姜芳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财保39号 下一篇 陈新福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