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波、姜芳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财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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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财保39号案件名称
孟波、姜芳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孟波;姜芳旭;刘长浦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财保3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孟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申请人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依法交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熊 际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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