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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波、姜芳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财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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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财保39号
  • 案件名称

    孟波、姜芳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孟波;姜芳旭;刘长浦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财保3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孟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申请人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申请费用通知后,未依法交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刘某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熊 际 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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