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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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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525号
  • 案件名称

    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原告:刘周云,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天宝,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周云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周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周云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周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刘周云负担。审 判 长  赖 明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原告:刘周云,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天宝,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周云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周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周云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周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刘周云负担。审 判 长  赖 明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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