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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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525号案件名称
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周云;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原告:刘周云,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天宝,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周云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周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周云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周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刘周云负担。审 判 长 赖 明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25号原告:刘周云,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名人国际B栋三单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81925H。法定代表人:李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捷,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天宝,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周云与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周云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周云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正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捷、廖天宝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周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0元,由原告刘周云负担。审 判 长 赖 明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人民陪审员 吴道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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