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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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798号案件名称
梁某某;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梁某某;宋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1798号梁某某、宋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应给付申请人梁某某8680.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该笔欠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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