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5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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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475号案件名称
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1民初5475号 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A8W2X2。法定代表人:胡仕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爽,女,该公司员工,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兴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0832A。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男,该公司员工,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久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爽、被告福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258万元,并支付利息50万元(暂定,具体以法院判决的为准);2、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有合作关系。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被告福康公司因运转需要向原告元久公司协商借款。双方经协商,先后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8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2日签订《借款协议》,由被告福康公司向原告元久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借款,每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年百分之十二收息,利随本清;如果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每次借款均按年息12%计算和加收逾期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均按约转款至被告的银行帐户,7次共转款258万元(其中2021年6月22日转款两笔)。目前,每笔借款的还款期限皆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收亦无结果。庭审中,元久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福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万元,并支付从每次转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的利息,转款日期及金额分别是:2020年8月26日转款30万元、2020年9月8日转款20万元、2021年4月31日转款96万元、2021年6月2日转款29万元、2021年6月3日转款20万元、2021年6月18日分别转款10万元、8万元、2021年6月22日分别转款36万元、17万元。福康公司承认元久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元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6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9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2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0元(已减半),由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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