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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志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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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84号
  • 案件名称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志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志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84号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何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衡,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被告:曹**富,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地常宁市,现住湘潭县。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做工作,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湘潭县东之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歆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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