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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赣0191刑初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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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91刑初229号
  • 案件名称

    李俊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俊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19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南昌市高新区菜鲜汇超市生鲜主管,家住南昌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李俊在南昌市高新区菜鲜汇超市任生鲜主管,其利用早上上班时间较早,收银台无人看管之际,多次将放在收银台的香烟藏在身上,后转移至其电动车车座底下的方式,窃取香烟,共计窃走金圣牌(智圣出山-国味)香烟17条、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3条、中华牌(软包)香烟3条、白沙牌(和天下)香烟4条、芙蓉王牌(普通黄硬盒)香烟15条、钻石牌(荷花细支)香烟3条、金圣牌(典藏花开富贵)香烟3条、中华牌(硬盒)香烟3条、黄鹤楼牌(1916硬普)香烟3条、云烟(大重九软包)香烟1条、金圣牌(智圣出山-国瓷)香烟2条,共计57条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9320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俊的父亲代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俊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刑事照片;超市盘点差异处理单;微信收款截图、聊天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2020年6月7日,虽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5月31日虽再次被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乐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19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南昌市高新区菜鲜汇超市生鲜主管,家住南昌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1〕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初,被告人李俊在南昌市高新区菜鲜汇超市任生鲜主管,其利用早上上班时间较早,收银台无人看管之际,多次将放在收银台的香烟藏在身上,后转移至其电动车车座底下的方式,窃取香烟,共计窃走金圣牌(智圣出山-国味)香烟17条、金圣牌(智圣出山)香烟3条、中华牌(软包)香烟3条、白沙牌(和天下)香烟4条、芙蓉王牌(普通黄硬盒)香烟15条、钻石牌(荷花细支)香烟3条、金圣牌(典藏花开富贵)香烟3条、中华牌(硬盒)香烟3条、黄鹤楼牌(1916硬普)香烟3条、云烟(大重九软包)香烟1条、金圣牌(智圣出山-国瓷)香烟2条,共计57条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29320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俊的父亲代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俊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刑事照片;超市盘点差异处理单;微信收款截图、聊天截图;刑事谅解书、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俊2020年6月7日,虽经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5月31日虽再次被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仍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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