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意与吴树君、殷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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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1196号案件名称
谢意与吴树君、殷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意;吴树君;殷宏亮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1196号原告:谢意,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树君,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殷宏亮,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意与被告吴树君、殷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谢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意自愿申请撤回对吴树君、殷宏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意负担。 审判员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邹存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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