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张红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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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4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张红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张红莲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707479289U。负责人:王均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未波,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张红莲,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红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莲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1号门面租金68000.00元;支付4号门面租金(租金按每年540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支付至门面实际退还之日止)、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并退还4号门面;支付11号门面租金1210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9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红莲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7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张红莲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莲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4号门面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张红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红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红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吴石登审 判 员 陆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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