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秋、刘绵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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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文秋、刘绵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文秋;刘绵城;刘燕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5号之一申请人:李文秋,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刘绵城,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刘燕,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人李文秋与被申请人刘绵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绵城在中国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营业部账户2156××××9452CNY0人民币10786.2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淄川般阳支行账户1603××××5960人民币1271.57元、在交通银行淄博淄川支行账户3739××××4202人民币1132.33元、在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9001××××8303人民币1069.01元,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2338××××3155CNY0人民币935.03元,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刘绵城和刘燕共有的坐落于淄川区XXX东户【产权证号:04-XXX3】房产及土地。申请人李文秋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文秋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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