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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民再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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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民再30号
  • 案件名称

    范文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范文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民再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文宁,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裕民东街28号。        负责人:梁明裕,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系该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辉,系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范文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吴忠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宁03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范文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宁03民终397号民事裁定,范文宁仍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宁民申594号民事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范文宁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397号民事裁定,并重新审理。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范文宁的起诉明显没有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人保吴忠分公司辩称,1.原一、二审中,范文宁未举证,证明保险人为答辩人,范文宁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责任。2.人保吴忠分公司提交的《关于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辖区内各保险分支机构承保业务专用章情况的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出具的《说明》和《保险单(抄件)》打印件形成闭合的证据链,证明人保吴忠分公司不是保险人。请求依法驳回范文宁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范文宁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签订的《脱水蔬菜种植保险保险单(抄件)》上加盖的保险人印章,证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再审申请人范文宁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被申请人人保吴忠分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辖区内各保险分支机构承保业务专用章情况的说明》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出具的《说明》,是保险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相关法律关于保险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原一、二审对该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再审申请人范文宁已在原一审期间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原一审应当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进行全面审理,查清责任主体后作出判决。但原一审未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系程序违法。        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终397号民事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1)宁03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杨志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生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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