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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百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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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32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百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百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327号原告: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柏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俊杰,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百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董平,总经理。原告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工贸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百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浦工贸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已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系诉前结案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扬书记员 王好义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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