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曹长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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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712号案件名称
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曹长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曹长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712号原告: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3415K,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51号89号西钢盛世华城步行街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轩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曹长安,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长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万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亚男书记员 袁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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