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康桂、华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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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42号案件名称
徐康桂、华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康桂;华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徐康桂,男,汉族。被执行人:华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康桂与被执行人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余义务及申请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文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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