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ⅩⅩ、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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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778号案件名称
鄢ⅩⅩ、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鄢ⅩⅩ;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鄢ⅩⅩ,男,19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住所地:万山区Ⅹ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ⅩⅩ。法定代表人:曾ⅩⅩ,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万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人仲字【2020】第102号等仲裁调解书,在执行鄢ⅩⅩ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工资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06月1日立案执行,于6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鄢ⅩⅩ支付ⅩⅩ元;支付申请人鄢ⅩⅩ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至ⅩⅩ元;负担申请执行费ⅩⅩ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及股权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07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位于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ⅩⅩ(ⅩⅩ库)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8)铜仁市不动产权第0009468号,面积为31947.1㎡的工业用地一块,并冻结其在银行的1个账户。于2021年07月12日将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ⅩⅩ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及将法定代表人曾Ⅹ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需要评估拍卖处置该工业用地,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鄢ⅩⅩ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ⅩⅩ审 判 员 卢ⅩⅩ审 判 员 田Ⅹ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ⅩⅩ书 记 员 李Ⅹ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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