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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1、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1民初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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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1民初174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1、妥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1;妥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1民初1741号原告:杨某某1,女,回族,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妥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杨某某1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1、被告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现年8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3.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位于临夏县某某镇翻新房屋价值2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按习俗举办婚礼,2011年补领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妥某某1现年8岁。结婚十多年,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开饭馆期间,被告常年赌博,输掉了两人经营的饭馆,无奈双方回家,回家后被告依旧赌博,欠下外债,原告打工帮被告还了近10万元的外债,被告不但不感激,还经常喝酒殴打原告;综上所述,被告从未尽过父亲及丈夫的责任,现双方分居已达1年之久,被告沉迷赌博无法挽救,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妥某某辩称:结婚时间、结婚方式、生育孩子情况都正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没有大的矛盾,在开饭馆期间,被告曾在手机上玩过彩票,但没有赌博,被告在两年前就已经戒掉了。双方之间的小矛盾,还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月15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2011年3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25日生育女儿妥某某1,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20年6月,双方因原告的工资给被告还债,在微信中发生争吵,原告从双方打工的地方离开,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表示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孩子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生活中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大的矛盾,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所述的夫妻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双方应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离婚不是解决夫妻间矛盾的唯一办法,夫妻间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原、被告互相尊重人格尊严,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和睦共处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彻底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1与被告妥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杨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芳人民陪审员  杨发明人民陪审员  周香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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