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闯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恢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恢305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闯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闯,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05172410,住河南省睢县匡城乡楚伯岗村3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8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9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执恢30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祥子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翁明辉、李小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2执1011号 下一篇 肖志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