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福、杨兰花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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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59号案件名称
杨志福、杨兰花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志福;杨兰花;周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59号原告:杨志福,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杨兰花,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被告:周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原告杨志福与被告杨兰花、周某某、田彦生、田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志福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彦生、田彦奇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杨志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杨兰花、周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福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进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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