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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福、杨兰花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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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459号
  • 案件名称

    杨志福、杨兰花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志福;杨兰花;周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459号原告:杨志福,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杨兰花,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被告:周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原告杨志福与被告杨兰花、周某某、田彦生、田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志福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彦生、田彦奇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杨志福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杨兰花、周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志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志福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进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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