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69号

由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山西省汾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生效的梁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69号
  • 案件名称

    梁某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某某;贾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借款7544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贾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764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振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