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曾传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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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7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曾传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曾传均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11232,住所地宜宾市商贸路101号。负责人:何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再,员工。被执行人:曾传均,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曾传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江安县红桥镇人民政府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曾传均在江安县红桥镇人民政府的工资(包括绩效奖金)收入75118.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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