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国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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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383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国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国彦;王吊霞;郭利军;贺国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贺国彦,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吊霞,女,198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执行人:郭利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贺国民,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国彦、王吊霞、郭利军、贺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65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4.76万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国彦、王吊霞、郭利军、贺国民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238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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