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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芝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2021)宁02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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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刑申11号
  • 案件名称

    曾德芝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曾德芝
  • 案件缘由

    重大责任事故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宁02刑申11号 曾德芝:你因周小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宁02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宁02刑终19号刑事裁定,认为周小华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认定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法律错误,其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为从犯,原判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小华在煤矿生产、作业中是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该事故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认定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周小华的量刑问题,原判决已经考虑到其作用较小,依法在法定刑三年以下从轻进行了处罚,不存在量刑畸重的问题。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决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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